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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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意见
为实现市政府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促进旅游消费,把旅游业当作支柱产业来抓”的目标,进一步加快全市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结合《江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旅游业当作支柱产业来抓,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旅游业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要按照《江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旅游开发和促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承担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要纳入地方和部门的规划,优先安排,统筹建设。
二、增加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时,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从2000年起,各级财政要根据旅游业的发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宣传促销等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今后每年的旅游专项资金安排都要与财政收入同步递增。
三、设立旅游发展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拨付发展旅游的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贷款贴息。旅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设专户管理,旅游局提出使用计划后报市财政核拨并监督执行。
四、加大旅游业招商引资力度。凡在我市从事旅游项目投资和经营的企业,除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在市区和五邑投资的政策规定》(江发[1997]53号)中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凡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优先安排向国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年接待海外旅游客人30000人次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年接待海外旅游客人5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年接待海外旅游客人15000人次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以及连续3年以上,每年都积极、认真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海外旅游促销活动的旅游单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特别通行证,业务活动需出境出国的,优先审批,并适当增加出境出国人员名额(办证人限于本地户口)。
对外资、民资、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在用地、规费和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优惠。
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方面要对旅游产业实行倾斜,对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旅游项目所需的贷款和流动资金优先安排。
交通部门要对旅游专营车辆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交通、旅游部门协商制定。
五、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旅游宣传报道,开辟专栏、专版支持旅游部门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交通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国家级和省级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出入干线公路建设,在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干线公路开设旅游客运专线或开展豪华包车旅游服务。市区公共汽车要开设城市旅游观光巴士。市内各口岸要划定旅游巴士停车位,方便国内外游客。
规划、国土、文化、环保、园林、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水产等部门要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历史文物保护利用、生态农业开发和水资源、海洋资源利用规划。
公安、边防、商检、工商、物价、技监、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为旅游客人提供方便。同时,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产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稳定的环境。
电信部门要按照国际化城市要求,进一步改善旅游通讯设施,在城市主要道路和游客集中活动场所普遍设立公共电话,在各旅游景区(点)合理设立公用电话。
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优先安排旅游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加大对旅游教育培训的力度,建立以院校教育和岗位培训相结合的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和网络。
各旅游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战线、本部门的特点,围绕如何支持配合旅游业发展,营造旅游大环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六、推进城市国际化水平,健全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在各出入境口岸、车站、城市主要道路、通往主要景区(点)的干道、大型商场、旅游购物场所、主要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旅游定点单位、会议中心、展览场馆、旅游厕所等公共活动场所,都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各旅游单位和窗口单位的名称、简介、标识,以及主要商店的商品标价均使用中英文。口岸、车站、旅游饭店、景区(点)应放置导游、导购宣传品,免费供游客取阅,并免费提供或出售介绍本市景区(点)的书藉及旅游、交通地图。在车站、码头、商业中心街区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投诉、预订服务。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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