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宝鸡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宝鸡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宝政办发〔200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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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宝鸡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文件号:宝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关于《宝鸡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围绕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违法案件,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全市“创模”复查、渭河污染治理和“双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一是各县区政府要按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并组织实施,科学划分、合理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限期清除;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甚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渭河、千河、石头河、小韦河沿岸排污单位特别是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污水应急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秦岭北麓及凤县、太白地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消除隐患。四是由渭滨区政府牵头对清姜河水源保护区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以上标准要求抓好实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五是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和废止。二是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园区管理单位要尽快办理园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当地环境容量,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入园项目。三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虽经环评审批,但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八是对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超过污染物容量控制指标,群众意见强烈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上升的势头。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渭河流域造纸行业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对2005年以来造纸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巩固整治成果。二是对关停后转产的废纸或商品浆造纸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拆除麦草制浆设备,加强监管,防止反弹。三是对规模以上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的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我省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对化工、化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一是对涉及的化工、化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属规模以下的小化工、小化肥企业坚决关停。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水直排且污染严重的,坚决停产治理。三是对“跑、冒、滴、漏”严重,且有违法排污行为,屡查屡犯的,坚决停产治理。四是果汁生产企业没有建成污水治理设施的,榨季不得开工生产,有违法生产的,坚决停产治理。
(四)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1、继续认真实施《渭河流域宝鸡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小韦河、千河、石头河等重点支流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排污企业守法意识淡漠,环保治理设施停运,暗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2、继续对西宝高速公路、西宝公路南北两线等主要交通干线地区进行综合整治。重点加强绛帐、常兴、蔡家坡、阳平地区的大气污染整治,重点对水泥、企业自备电厂、化工等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严管重罚,严重的停产治理。凤翔川口河地区及宝平公路沿线重点加强石灰窑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污染严重的小石灰窑。
3、继续对秦岭北麓地区及太白、凤县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治。所涉及的陈仓区、岐山、眉县、太白、凤县等县区在巩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对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属于乱采乱挖的,坚决取缔;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没有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治,防止生态破坏。太白、凤县加大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尾矿库的监管力度,完善应急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存在隐患的,限期整治,必要时停产治理,确保不出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5月25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区环保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10月)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各县区要将整治情况分别在6月1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前)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评选阶段(11月1日—15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考核,配合国家和省、市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办法将按照省上的评选表彰方案制定,另行发文)。各县区将初步考核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做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部门联动合力,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保证今年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惩治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随后印发),统一行动。各县区政府要统一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追究行政责任。对4月份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查证核实,逐一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结果。
(三)突出重点,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点名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重点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坚决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落实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实事求是,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暂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凡是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五)畅通渠道,加大社会舆论监督
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尤其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9月1日前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每半个月要报一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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