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08〕5号
颁布日期:2008-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沧政字〔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统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扎实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温家

宝总理明确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能源统计是做好节能降耗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翔实的能源统计数据是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能源统计工作,是新时期赋予统计部门的重要任务,务必高度重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把能源统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领导分工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各项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市统计局、市调查队要成立能源统计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强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夯实基础,强化工作保障

目前我市的能源统计工作普遍存在人手少、任务重、资金紧张现象。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能源统计所需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008年,各县(市、区)要把县级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县级统计部门至少要配备2个专职人员。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的设备配置、网络建设和经费落实,为能源统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完善举措,发挥职能,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个环节,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要加强能源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配合计量监督部门做好企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的工作,做到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仪表,取值准确。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尤其是“双百家”企业及纳入省级考核的30家企业,要建立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整理制度,确保数出有据。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纳入省级考核的30个重点县(市),要建立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方法,规范数据来源渠道、加工审核、报送流程,建立和实施科学的数据评估办法,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程序。

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能源指标体系、能源监测体系方案进行操作,逐级建立本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方案》,做到取材渠道统一、核算标准统一、计算口径统一、报表制度统一。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按规定要求审定、发布考核公报指标。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工作。要加强信息分析的针对性,及时反映节能降耗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时准确的数据和高质量的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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