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文号:承市政﹝­2007﹞51号
颁布日期:2007-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承市政﹝­2007﹞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大会和《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精神,更好地实施我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设和谐与创新型承德,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冀政[2006]54号)精神,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市、县区两级政府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2007年市级科技三项费财政预算支出基数增加到600万元,并逐年增加,逐步达到法定标准;各县区逐年提高财政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综合经济实力前3名的县区达到2%以上,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达到1.1%以上,其它县区争取达到1%以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3%以上。市、县区从享受“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增加的本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

(二)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政府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培育10大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研发项目,保障全市“123科技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政府科技投入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规划工作,完善项目储备库,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完善项目招标、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严格对政府科技资金投入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规范和加强科技投入监管。

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支持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和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及测试仪器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流动站、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财政科技资金给予重点资助,经认定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考核奖惩机制,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创新绩效与奖酬挂钩,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与持股,允许企业把技术创新新增税后利润转为资本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以期权的形式奖励企业管理人员。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数达到200万元,并逐年增长,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并获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完善落实国家和省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政策,实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七)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政府科技投入中设立科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和完善北京博士后联谊会承德基地和中科院成果转化中心为基础的合作平台,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向我市转移,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及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八)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市内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

(九)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十)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推广和服务。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脱离工作岗位到基层从事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技术承包,两年内可保留原有身份、职级和工资待遇不变,两年后,经本人申请,人事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科技人员在基层取得的个人收入除依法缴纳税费外,由其个人支配所得。

对在生产第一线进行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和示范推广工作中对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做出实绩、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科技推广工作先进个人或农业科技标兵等荣誉称号,并在干部任用、人才评选、职称评聘上予以承认。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获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组织,可以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一批专业性或县域特色生产力促进中心,允许科技人员保留原有身份和待遇2年,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农业科技传播工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及农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专家指导、连接农户的产业技术传播站。

按照政企互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建立常设技术市场,科技、财政、土地等部门和开发区尽快制定建设方案并启动实施。积极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完善市场功能,推进全市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十二)加强社会科普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网络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科普场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定期组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刊物评选,对获奖作品和刊物给予奖励或资助。加大本市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

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三)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10大特色产业集群技术研发中心(基地)的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对自主创新的支撑。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序列。

(十四)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建设,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和高技术化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报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的产业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孵化基地职能,完善鼓励扶持政策,加强孵化设施建设,增强孵化能力。鼓励支持各类科技园区特别是专业化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进一步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职能,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提供平台。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

(十六)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资金,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实现了有效转化的,给予3年专利维持费补贴。

经鉴定的成果在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优先授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成果鉴定,经实施经济效益显著的授予市技术发明奖,有关发明人在评聘职称、评选拔尖人才和科技十佳时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承认。

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和名牌战略,把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点指标,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项目。

(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对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一奖两酬”(“一奖”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两酬”即单位将专利实施或转让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制度。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单位实施成功投产后,单位可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后,可从专利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酬金,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酬金总额的50%。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由知识产权、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平台和预警、快速反应体系,对影响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风险评估,提出前瞻性解决议案,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防范和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十九)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实好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及我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对其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来承创业从事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要完善落实土地、租费、收益及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建立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传帮带”制度,围绕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认真做好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管优秀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一、二、三层次人选)和“科技十佳”的培养选拔工作,适当向基层和科研生产一线倾斜。根据我市财力状况,适时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年龄限制,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有关政策办理,退休年龄可延长1-5年或更长时间。

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技能振兴行动”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列出专项培训经费,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良实训基地的企业。加快高教园区建设,推进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发挥高校在培养人才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2年。

(二十一)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认真落实《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智力的机制和政策,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对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给予的工作和生活补贴不作为缴纳基数。各行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的增人计划,在编制范围内予以优先考虑,必要时可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周转编制,专门用于急需短缺人才的引进。要不断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硕士以上研究生来我市就业,可以先代理、后就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扩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分类管理。

七、完善落实机制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实现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县区科技管理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推广和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三)完善科技进步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明确工作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的具体要求,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评估制度,把科技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造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科技创新工作突出的县区及科技型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四)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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