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08]89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定政办发[2008]89号
定西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定西市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6〕104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推进全市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共定西市委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工作的决定》(定市委发〔2005〕47号)精神,特制定定西市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及内容
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预算内建设资金到位率、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工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等7项指标,评价内容详见各评价细则。
二、评价方法
1、各项指标评价主要采用计划评价、统计评价、稽察检查评价、审计评价等方法。
2、项目建设总体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计算方法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然后求和计算最终得分。权重系数为:固定资产投资30%,项目管理10%,预算内建设资金到位率5%,争取项目建设资金10%,工业项目建设20%,招商引资20%,项目前期工作5%。
3、单项指标评价实行部门负责制。固定资产投资由市统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价,项目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预算内建设资金到位率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价;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价;工业项目建设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评价;招商引资由市商务局负责评价。
三、运行机制
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由市直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单项评价细则要求,进行单项指标评价工作,评价结果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送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以前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各项指标评价结果的汇总,形成项目建设综合评价结果及其奖励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奖励办法
1、设立项目工作先进县区奖,对综合评分前三名的县区按以下条件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综合评分第一名,且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二等奖,综合评分前两名,且综合评分在85分及以上,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三等奖,综合评分前三名,且综合评分在85分及以上,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速度。对达到一、二、三等奖条件的县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单项奖(即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书考核奖),对单项评分前3名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和3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其中综合奖用于项目贷款贴息或项目前期费。
如发现在项目建设中存在重特大违纪违法问题,则取消其相应的评奖资格。
五、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评价细则
2、项目管理评价细则
3、预算内建设资金到位评价细则
4、争取项目建设资金评价细则
5、工业项目建设评价细则
6、招商引资评价细则
7、项目前期工作评价细则
自发文之日起,原《定西市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6〕104号)停止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