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6年第74号
颁布日期:1996-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三条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作品的水平。

第五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授予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组织建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满10年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三。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体或个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

(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

(三)作品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十条报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

(七)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八)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九)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

第十一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期间为5月至6月份。

第十二条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也可由其书面指定的其他主编或合作者申报。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作品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作品和其它证明领取《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书》,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对确定奖励的项目向社会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十五条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第十六条审部门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十七条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8000元奖金。

第二十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

(一)专著类: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部分获得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报省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二十二条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级社会科学奖励的成果,再获上一级社会科学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社会科学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社会科学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办法所称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是指被纳的报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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