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7号
颁布日期:1997-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1997年9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为扩大对外交流,增进与关心、支持铜川发展的市外人士的交往和友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或促成合作项目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引进人才或先进技术设备,帮助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我市工作期间,认真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为我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有必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各县区、各部门、部省属驻铜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初步审定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凡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铜川市金钥匙”,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第五条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参加我市的重大活动,及时向他们通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收集处理他们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本办法由铜川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共白银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