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2015年1月16日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列席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范围为: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赣州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县(市、区)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四届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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