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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2015年1月16日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列席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范围为: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赣州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县(市、区)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四届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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