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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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1999年6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
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其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
参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向全体会议主持人、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准假或不请假不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检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一年内缺席达到两次或者有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常委会责成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上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会刊、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每次应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资料要按规定时间提前领取,并要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就地就近进行调查研究,积极作好审议的发言准备。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突出主题和重点,简明扼要,不讲空话、套话,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分组会议的发言人代表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委会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和其他活动。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活动中,要深入实际,积极提出建议意见,注重实效,要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注重实效,轻车简从、遵守纪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时,应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可以提出建议、意见和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解决。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固定联系3名市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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