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6月15日攀枝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5日攀枝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2年6月26日攀枝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2月28日攀枝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在七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驻攀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邀请公民旁听。公民旁听依照《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全程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书面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和撤职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审议该罢免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定,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研究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计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署。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会议集体研究,由院长、检察长签署。
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一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部门工作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确实需要变更报告人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作修改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一般应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第二十七条受询问的部门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条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第三十一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紧密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做到审议有理有据,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第三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取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决定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攀枝花日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会刊》刊登。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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