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0-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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