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0〕40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受灾群众饮用水、取水用具及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三条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所接收的物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灾区自救能力合理分配。

抗旱救灾捐赠物资由市、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核,报请市、县(区)领导审批。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县(区)民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各县(区)。

第五条县(区)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市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备查。

乡(镇)核验物资后,在回执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及时把发放情况上报县(区)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区)民政局备查。

第六条发放抗旱救灾捐赠物资时必须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第七条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物资,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时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第八条有明确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分配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第九条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物资接收、分配和发放情况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严禁侵占捐赠物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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