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变动应办理变更登记
导读

土地权属变动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和承包。土地权属变动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的承包地位于西边,乙的承包地位于东边。两块土地均为宽8米,...
概念解读
土地权属变动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和承包。土地权属变动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
参考案例
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的承包地位于西边,乙的承包地位于东边。两块土地均为宽8米,长16米,面积128平方米。甲乙均在先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1999年,甲乙协商签订了《土地调换位置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花环调整宅基地位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责任。2003年,乙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土地交换协议,协议有效,但是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以不产生土地互换的效果。原被告仍然拥有互换前的承包地,但被告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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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 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 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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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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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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