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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表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489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9 生效日期: 1987-07-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计算征收,还是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征收?

答: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应按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议价材料价差款,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议价材料价差款,是指工程造价中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发生价格的差额,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应否征收营业税?

答: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甲方要求而打破常规提前完工所取得的收入,全优工程奖是因提高了工程质量,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而取得的收入,提前竣工奖是施工企业,提高劳动效率在工程规定的完工时间以前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所取得的提前竣工收入。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是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问:财政部(财税[1986]76号)文规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对1987年以前签订了协议或总合同,1987年1月1日以后又签订具体分项目合同的,以哪个合同为准?

答:协议、总合同只是概算数,不能据以进行结算,应以具体项目合同为准。但有的协议或总合同签订时已有工程具体结算金额,就凭该协议、总合同结算,不再另签合同的,则应予承认,视为已签订合同。因此,在征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问:1987年以前已经开始施工,但在1987年1月1日以后补签合同的,是承认既成的事实,还是以签订合同为准?

答: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没有合同先施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计列税金,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六、问:在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以前,有些地区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后,对原来免税的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是否也只对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在1987年以前即已征收营业税,有的地区自行确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免征营业税,是违反统一规定的。因此,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工的收入,不论其合同是何时签订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7]34号)通知,对铁道部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部直属的施工企业还是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

答: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包括所有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因此,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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