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发表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307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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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反担保人(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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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担保人与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与保证人签定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为其提供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反担保人愿意向保证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声明
1.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反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保证。
1.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可直接向反担保人追索,反担保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在履行代偿责任后三日内,反担保人自愿按本合同于约定,及时向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反担保人应当向保证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当被反担保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反担保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保证人提供其他反担保,保证人均有权首先要求反担保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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