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

发表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32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纳原因 :一是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二是使未成年人失去在校学习的机会,容易产生思想和品德的扭曲。总之,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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