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名词解释是什么
要约名词解释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1-11-03 浏览次数:0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该条同时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个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我们就来看看要约名词解释是什么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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