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0

依据该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契约,无效。”德国学者拉伦茨对此解释为:“此项规定系基于事实需要而作出的价值判断,盖在给付客观不能之情形,契约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故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这样一来,“罗马法上‘impossibilumnullaobligationest’原则,本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客观之案例,德国民法将此原则加以概括化”,从而扩大了契约无效的范围。这里我们就来详细的看看履行不能是什么意思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

债务人自始有经济上的困难,或于有债务关系后,陷于经济上的困难,原则上不能认为是履行不能,但可因经济上的不可期待性而认为系履行不能。如债务人于签订交货合同后,发现此一产品无法以现有机器制造,必须设立新的生产线,以不成比例的高成本房能生产;因罢工或公路塌方导致特定的运输途径无法使用,如绕路运输费用将高出数倍。以上案例,以正当谨慎注意无法预见,债务人因无可期待性,应认为系履行不能。然而,也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该行为的风险性加以审核,这种考虑属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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