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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
咨询律师: 胡骅
该案的死亡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该案的死亡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案情] 原告:徐某,女,1958年5月生。 原告:黄一,男,1981年8月生。 原告:黄二,女,1994年10月生。 原告:黄三,男,1928年9月生。 被告:丹阳市某采石厂。 四原告分别为黄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和父亲。1999年3月27日,黄某在被告处宕口作业时被凌空坠落的石块击中头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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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在有先后顺序 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宋玉涛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娜认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玉涛的财产均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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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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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继承由于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继承关系相对复杂,一般不容易为普通人所熟知。就此,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对于房地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简单的介绍。 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咨询律师: 胡骅
丧偶儿媳与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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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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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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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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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继承纠纷案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被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纠纷一案,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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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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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妇。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夫妇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妇支付黎芳20万元的一审判决。 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始抚养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归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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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劝婆婆尽量多休息少做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去世,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加了婆婆的安葬事宜。当时婆婆常对邻居说“我的儿媳妇比女儿还要亲”,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强共同继承,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嫁,败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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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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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有权继承婆婆遗产 案情简介:王林的父母共有子女王华及王林二人,姐姐王华2000年嫁人。王林2003年与张兰结婚。婚后王林夫妻与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全家过得和和睦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5年王林遇车祸身亡。王林死后,张兰未再婚,仍和婆婆刘某一起生活,精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婆婆刘某。2007年1月,婆婆刘某不幸病逝,留下遗产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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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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