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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去世的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1992年赵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离异的韩某相识,韩某与前妻育有一子,跟随前妻共同生活。1993年赵女士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四岁女儿与丈夫韩某再婚。2000年,自己和丈夫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2009年9月,女儿与丈夫韩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韩某的父母在几年前已经去世,现韩某的儿子要求继承楼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去世的女儿是否也有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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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女儿也有继承权
正文: 女儿也有继承权 - 江门遗产继承案例 - 法制新闻 - 中国法律网5law.cnhttp://www.5law.cn/html/20099/200992593652142.shtml女儿也有继承权<法律常识网http://www.365lvshi.com/changshi/a012/52.html 女儿也有继承权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却是目前社会一个典型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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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例需要了解《继承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了解《收养法》方面的知识。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关于继承问题,我们以前的案例中也谈到过,在本案中,我注意到周平没有立遗嘱,那么周平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安阳律师:本案中,因周平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周平的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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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李某系兄妹关系,但二人并无血缘关系,1992年李某的父亲带着李某与林某的母亲结婚,自此李某与林某以兄妹相称,李某的身体一直不好,林某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权利在李某百年之后继承其遗产。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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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夫妇共同在北京某小区共同买了一套不动产,是用她先生的公积金买的,房子的相关手续还都在办理当中,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她先生因意外事故,不幸逝世。这就意味着之前的所有手续都作废了,必须重新办理,当中包括以她先生名义公积金的贷款等其他相关手续都要更名。 而做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配偶去世,这套不动产该如何继承?如果丈夫去世是否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可以直接归属到妻子一方?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是不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首先得到保护。 应当指出的是,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缘、性别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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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发生继承的事很多,向法院起诉继承的案件并不多,因为绝大多数继承案件都在民间调解,到法院起诉的继承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继承案件,造成死亡的原因也多是交通肇事、伤害或雇员损害,死者又多为男性。因而起诉者多为年轻女性,而且多在3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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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对其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宋玉涛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单身的秦娜相识恋爱,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玉涛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遂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直至丈夫病情好转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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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家庭财产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应视为共同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分割时应依法等额分配。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初字第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何亚颖,女,27岁(系原告陈佳法定代理人)。 原告陈佳,女,3岁(系原告何亚颖之女)。 被告陈子凤,女,57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婆媳关系)。 被告陈丽芬,女,34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姑嫂关系)。 [案情简介] 1972年,被告陈子凤与桂东县城关镇西街居委会麻树下组(以下简称“麻树下”)居民陈生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河西,一女陈丽芬,全家共同居住在陈生虎继承祖上的老屋(面积58.28平方米)内,1983年陈子凤夫妻又添建了厕所(面积20.06平方米)一间。1985年正月,陈生虎因病去世。之后,被告陈子凤因老屋面积狭窄,住房不够,经有关部门同意于1987年筹资新建了一栋一层的青砖房(面积108.4平方米)。1988年,因生活所迫, 为了更好的抚养和照顾陈河西姐弟,被告陈子凤改嫁,并将其本人及陈河西、陈丽芬的户口随签至后夫黄实兵处。但陈河西、陈丽芬仍居住在麻树下房屋内,陈丽芬、陈河西姐弟的生活仍由其母亲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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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然与张敏夫妻俩均为北仑区人,婚后生育一子李进光。2000年6月,24岁的李进光与23的江西女孩黄某相识并恋爱,双方相处一年后准备结婚,但遭到了李然与张敏的坚决反对,他们对儿子居然背着父母与一个外地姑娘处了一年对象甚为恼火,可热恋中的李进光执意要与黄某结婚,因此与父母产生矛盾。李然与张敏几次劝说李进光与黄某分手,但儿子断然拒绝,并于2002年10月用自己做灯具生意的积蓄买了一套在商品房(价值25万元)与黄某同居。李然与张敏认为儿子太过分,就与同年10月21日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进光脱离父(母)子关系。11月10日,李进光与黄某登记结婚。2004年7月份,李进光在出差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李然与张敏获悉儿子死讯后,赶至儿子家中,要求分割儿子婚前购买的房屋和存款5万元。黄某以李然夫妇已与李进光脱离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然与张敏分割遗产。于是李然和张敏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进光的遗产共计30万元。 【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然与张敏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然与张敏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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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小张,而张某的哥哥张某某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享有继承权。所以,陈某可以要求张某某返还作为张某遗产的死亡赔偿金。 博士信箱 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 马先生问:我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笔遗产,前不久有个父亲生前的老战友拿着借条来找我要钱,说是父亲去年借了他五千元钱,说好了现在还的,没想到却去世了。我看借条上确实是父亲签的字,但我父亲已经去世了,债权债务也应该一笔勾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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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子女房产怎么继承 我们姐弟三人,我姐要给我爸买套房子,房产证写老人名字,老人已七十多岁,以后老人去逝,如果老人没立遗嘱给谁,房子卖掉后由我们三人平分继承,还是由出钱人继承? 律师解答: 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是平分 如满意答复,请点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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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要卖掉房子的时候,她愤怒了,她决心要捍卫这个充满她回忆的家,她要将这个给她弟弟带来不幸的女人赶出去。可是,房子是弟弟的,这个女人是弟弟的合法妻子,她要怎样把她赶出去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张女士是不能将孙女士赶出去的。孙女士与张女士的弟弟是合法夫妻,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 但是这处房子却不是张女士弟弟一人的,在张女士父母去世后,她依法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并占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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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见证,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刘子英在遗嘱中没有给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在内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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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界巨贾、正当壮年的亿万富翁陈建华突然撒手西去,死后留给漂亮的“二奶”谭琴和2岁的私生女谭小丽一笔奇特的“糊涂账”:谭小丽要想继承生父巨额遗产,必须确认自己的“身份”。但她的父亲已“死无对证”。。。。。。  1994年11月, 时年21岁的广西贵港姑娘谭琴来到广东惠州打工,一个月后,懂得驾驶技术的她成了亿万富翁陈建华所开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 由于漂亮活泼,开车技术又好,谭琴深得陈建华喜爱。1997年7月,陈建华把她调到身边为其专职开车,并让她负责周末到广州某贵族学校接送其三个子女回家的任务。为了用车方便,陈建华让谭琴住在自己家的四楼,与他的家人同吃同住。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建华不知不觉地已把谭琴视为知已,有意无意地同谭琴说过很多知心话。从陈建华口里,谭琴了解到老板与妻儿关系不睦,虽然有钱但活得并不开心。 1998年6月,谭琴回到广东江门与区强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二天就离开区强回到了陈建华身边,此后就再也没有与区强一起生活过。 也许是日久生情,此时的陈建华与谭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变成了恋情。年龄上的巨大差异,丝毫没有影响这一对“老夫少妻”的甜蜜生活,两人由偷情发展到同居,期间,谭琴尚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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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宋某与丈夫王某法院判决离婚后仅四天,王某就遭遇车祸身亡,因为判决还未生效,宋某依法继承了王某价值4.3万元的遗产。 宋某是宁津镇人,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今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遗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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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姐因林某改嫁时已经结婚,独立生活,与林波的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即使林波的姐姐对继父进了赡养义务,继父盖房子时出资了,也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关联规定】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林波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以及什么情况下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波的继父并没有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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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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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第二顺序继承人
【释义】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且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老爷、姥姥。 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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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规定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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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第一顺序继承人
【释义】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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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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