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法
继承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继承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丧失、代位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法定继承]
新津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政策,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调整工作。 这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助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能享受的补助对象。二是补助标准计发方式发生变化。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直辖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该文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应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事业单位干部死亡其妻子是否符合遗属定额补助条件
工作人员去世后,确定其遗属是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遗属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须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渝人发[1997]6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达到规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其中,对丈夫去世,妻子享受遗属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妻年满50岁。根据这一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上调
辽宁省人事厅独家向本报透露,今年起开始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加10元改为增加30%。 而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此项标准从今年起正式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湖南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湖南省省人事厅发出通知,湖南省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执行。 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丹江口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补助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
人事处关于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学校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遗属生活补助工作,使学校已故教职员工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根据《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徐州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继承]
调整遗属补助标准情况说明
其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予以调整。 各单位要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凡已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取消其享受的遗属补助;对现已经失去联系的遗属要暂停发放其遗属补助。 三、表格要求 1、《津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写简称,补发月份填阿拉伯数字,表格最后一栏要有各栏相应的合计数,a4纸一式四份打印盖章,审表时u盘报送文件。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再婚老翁过世遗产如何分配
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刘某过世时,房屋的一半属刘某的遗产,由王某及其子女共同继承,即王某占有此房的2/3,其子占1/6,其女占1/6。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
再婚老人遗产问题引纷争
该得到这笔费用;抚恤金应由过世人的家属分得,遗嘱中提到老人的遗产赠与有法律效应。如果老人在患病住院期间,其儿女没有尽到扶助和赡养义务,而老人的老伴始终陪护照顾,在分配抚恤金时可协商酌情考虑分配比例问题。作为故去人的合法妻子到其老伴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其单位无权拒绝。 社会学者认为:老年人再婚引发遗产纠纷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对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争夺。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美国再婚家庭的遗产大战
的确有些让人猝不及防。根据美联储的统计,在过去的两年中,美国的房地产业骤然缩水了15500亿美元。而正当人们不得不面对经济危机之时,许多人更要面对对他们而言“更大的威胁”——继母或者继父。根据2007年两名沃尔顿商学院教授的一份统计数据,65岁以上的独居老人,有着比以往更强烈的再婚欲望。 因此,即使经济危机再严重,许多人也依然摩拳擦掌,准备一场“遗产大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
再婚妇女是丈夫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状和结婚证等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评析 本案凸现传统观念对寡妇再嫁的歧视。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再婚妻子与孙子争继承权
80岁高龄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20万元的现金遗产,由于老人生前写下两份截然不同的遗嘱,有关财产钱款的继承权在后老伴儿与孙子之间引发了一场纠纷。老人在世立下的两份不同的遗嘱,成为家庭矛盾的直接导火线。 据今年刚刚考入吉林大学的张明(化名)介绍,爷爷1996年与后奶奶李芬再婚,当时他才8岁,由于爷爷是医生,经济条件较好,并答应给他求学的费用,后奶奶也是清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
再婚父亲留遗产婚生子女可继承
本案的房屋原为甲先生单位所有,甲先生与乙女士结婚后共同购置了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该房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26条规定,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当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是他的婚生子女,也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再婚死亡遗产分割的问题
我的爷爷在婆婆去世后,与b再婚。现在爷爷患重病,立下遗嘱,: b分得财产50%,儿子女儿各25%,国家抚恤金 b分50%,另外b的孙女、爷爷的孙子、孙女平分。 现在的问题是,b各分50%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b过世,爷爷的儿子女儿,还有b的儿子,怎么分b和爷爷的遗产。以为b和爷爷结过婚,按理说,爷爷的后代是不是也可以分遗产。 如果可以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悄然发生着改变,再婚问题也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由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其中,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尤为复杂。而随着二十一世纪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丧偶老人再婚问题在再婚纠纷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再婚家庭房产如何分割
华女士来自一个再婚家庭,再婚已14年。前年和丈夫购买了一套集资房总共花费40万(两人各出一半),房产证写的是男方。购买时没有附带其他的书面协议。 男方有两个子女,女方一个子女,都已成家并购有住房。现在男方身体不好,女方面临与男方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问题。请问,如果男方先去世,房产作为遗产会如何分割?未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现阶段女方该做什么样的准备?
咨询律师:
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