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丧失与恢复
继承丧失与恢复
发表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0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这里我们就来讲讲继承丧失与恢复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迫使、妨碍被继承人处理遗嘱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但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其他行为如果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继承权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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