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孩子抚养问题

发表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0

王某、徐某双方均系南昌某单位职工,徐某每月工资总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某婚前财产;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徐某婚前财产。庭审中,徐某称夫妻共同财产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某认可上述财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车1辆系父母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这里我们就来看看离婚案例孩子抚养问题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人证言表示认可,但仍辩称:李×并非由被告一人抚养,而是由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抚养;李×和原告的父母有很深的感情;被告母子从北京回来后,又在原告家生活了20多天才回虞城居住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窦女士的女儿希望父亲给钱更换手机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支付范围之内,其父亲可以拒绝支付,但是父亲“拖欠”女儿的抚养费还有可以要回来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另外,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即使葡萄爸爸真的是“失踪”,孩子抚养费也是他无法逃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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