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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佛山市三水区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照年龄段分为三个标准
咨询律师: 刘波
[工资福利] 北京高龄津贴标准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高龄津贴标准是: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资福利] 天津高龄津贴标准
很不平衡,除上海、北京、天津外,在省、自治区一级只有宁夏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按月给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昨日,本市老龄委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告诉记者:“目前,本市对于城市、农村户口且无固定收入老人的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60周岁以上每月60元,年满70周岁以上每月70元
咨询律师: 刘波
[工资福利] 青岛高龄津贴标准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在全国 “两会”上表示,今年民政部将统一高龄养老津贴制度,全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津贴。山东青岛80岁以上老人目前福利待遇如何?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了解到,目前青岛8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领到150元的体检补助,这一制度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资福利] 沈阳高龄津贴标准
在全国两会上,养老问题成为一大热点,多名代表、委员就养老问题提出建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日前表示,今年民政部将统一高龄养老津贴制度,全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津贴。同时
咨询律师: 刘波
[工资福利] 浙江高龄津贴标准
浙江省老龄委、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对1048位户口在浙江省、年满10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0元。  从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获悉,长寿保健补助费由百岁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开始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为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资福利] 西安高龄津贴标准
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他很多地方有的规定是给90岁以上老人发高龄津贴,有的标准是80岁。王振耀说,民政部今年将在全国统一高龄津贴制度,民政部提倡以省为单位向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90岁以上老年人  保健补贴每月80元  昨日,市老龄办福利处处长贾军孝表示,西安市80岁以上老人有12万。
咨询律师: 刘波
[工资福利]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0年两会期间,养老问题成为一个热点,多名代表、委员就养老问题提出建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某市油田职工张某,1993年2月退休。退休后张某仍住在某市。1995年8月,张某持两年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4张,计人民币670余元,要求油田予以报销。油田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张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油田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的决定。? 专家评析: 1981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就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复函(劳险字[1981]62号)指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1989年1月23日,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给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再次明确指出,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
咨询律师: 刘波
的20天假按事假扣发了当月工资,另20天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1倍的标准扣发了工资,同时未报销其往返路费。项某问能否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7年2月,张政(化名)因其在休春节探亲假期间,被a建筑设计院扣发了工资,同时,未给其报销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张政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协商,都被拒绝,张政遂将a建筑设计院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仲裁委进行了立案调查。2003年,张政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a建筑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假期] 探亲假待遇案例
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某建筑设计院撤销对张三的警告处分,张三向某建筑设计院写一份检讨书,保证不再擅自离岗;(2)某建筑设计院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给张三探亲期间的工资并报销张三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刚待其母亲出院病情有所好转后才回单位上班,共休探亲假43天,其中往返路程3天。厂方以上一年探亲假不能补休为由,按超假20天扣发了其基本工资,因超假,往返路费工厂不负担。景晓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评析] 这是一起因探亲假能否两年合并休一次而引起的劳动权益争议。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异地配偶、父母的休假,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休假权利。
咨询律师: 刘波
1998年4月,孙某因其探亲假期间,被某建筑公司扣发工资,并没有报销探亲的往返路费,而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经查,1995年,孙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上海某建筑公司任技术员,1997年春节,某建筑公司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孙某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未获成功,厂方未给他探亲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赵某在远离父母的一个城市工作,最近因母亲生病,赵某向单位提出休假回家探亲,却被单位拒绝。赵某问以前每年都有探亲假,今年为什么没有?单位告诉赵某,他今年已在本地结婚成家,无权再享受探亲假。赵某该怎么办? 单位拒绝赵某休探亲假的要求是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侵犯。赵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同意休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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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可见,单位不能扣发李先生的工资,还应为其支付往返的路费。 提示 劳动者虽然享有探亲假的待遇,但各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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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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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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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03-14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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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假期] 2010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探亲路费能报销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可见,只有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休探亲假之往返路费完全由企业买单,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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