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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劳动定额、工价标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提高方面的经验;抓好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培训,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经验和基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经验等等。 对于未来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全总表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前,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27、28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在参加集体协商期间享有如下的待遇:第一,视为正常劳动。职工代表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该依法给予保障,因此视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工资待遇应该照发。第二,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本应当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会工作,被邀请走进了由企业老板召开的行业年会里,作为省总工会主席,我特别高兴。”在海南三亚召开的2011年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年会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符兴的开场白别具一格。 接下来,这位省总工会主席谈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法宝。符兴说,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家要明白,企业与员工到底是什么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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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胡骅
深圳新闻网2010年8月13日讯 (记者 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应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为集体企业职工投保提供服务。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条例》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1997]47号)文件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规定,“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的中心是指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件:方先生所在单位以前实行双休制度,后因业务增加,改为单休,双休日上班作为加班,加班工资30元/天。“听说双休日加班要按双倍计酬,我们的基本月工资是800元。”方先生觉得他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不止30元/天。 回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集体协商的规定
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企业方和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四)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五)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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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的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 (三) 休息休假; (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 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 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 奖惩; (十) 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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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工资集体协商概述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1.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2) 平等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十分紧密。而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又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工会干部必须努力钻研工资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协商的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维权。同时,企业工会又要十分注意协商的技巧,讲究策略,提高协商的水平,保证协商的成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协商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9号令),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 协商代表的人数每方为3至10人,双方人数均等。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员,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二) 在工资协商期限内,由于签订工资协议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协议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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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周赞东 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以下简称集体谈判)是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非国有制企业普遍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也已摆上了各级劳动部门的议事日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上海市总工会日前发出《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向增长。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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