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211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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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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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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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4%-5%

|

收费不足

2000元

的,按

2000元

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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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3%-4%+1000

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

|

标的额×2%-3%+6000

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

标的额×1%-2%+16000

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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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2%+66000

1000万元以上部分

|

标的额×0.5%+116000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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