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211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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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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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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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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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不足
2000元
的,按
2000元
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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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3%-4%+1000
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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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2%-3%+6000
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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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2%+16000
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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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2%+66000
1000万元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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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0.5%+116000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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