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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别除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各国有关立法看,通常可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 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2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 作者:ckygq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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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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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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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 破产法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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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之比较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破产还债部分的规定。而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近几年来有关人士为破产法修订的努力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可是,这样一部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到底存在哪些变化或者说进步呢?其中明确下来的司法规定和流露出来的“立法”理念与相关学者、专家心目中的理想目标又有多少差距呢?这些问题,促使我进行一些比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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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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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 集体破产法
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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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破产的正式立法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运用因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性质而有所差异。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法人,而对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则依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内容要求来实施。这两部法的适用对象统一起来似乎包含了所有企业法人,但实质而言,商业银行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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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司法解释
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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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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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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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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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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