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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申请及和解协议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61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第二,清偿债务的办法;第三,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前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后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达成的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民事合同,一旦达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便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才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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