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人债务有无顺序
发表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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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即将消亡的时候,清偿各类债务应当是有清偿顺序的,无论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履行破产程序,还是依照《公司法》第181-190条之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均应当按照一定的偿债程序进行。在非破产的还债清算程序中,《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一是清算费用应首先支付;二是欠工资等员工安置费用、国家税金等应当支付;三是在一般债务中有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偿还,无担保的按比例偿还。尔后,公司将员工工资、保险等社会化之后,国家税收每年概括性收取之后,应当不再成为清算或者破产财产分配的重点。除清算破产费用之外,第一顺序的应当是有担保的债权,最后有剩余的则是公司股东们按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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