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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259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 公司法》 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 、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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