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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发表时间:2012-03-18 浏览次数:325

    【释义】

    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公司终止或注销前的财产问题,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类。破产清算是指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规定。非破产清算,为破产以外的清算,包括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主持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没有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的直接介入。依照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决议时,公司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成立清算组成的,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通过,1999年12月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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