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发表时间:201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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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 还待清算组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才告终止。清算中的公司, 其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 相应地,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 而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目的的其他法律行为, 但是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 即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系同一人格, 其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不难得出这一结论的。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24 号批复也明确指出原有公司与清算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该批复规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 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 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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