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清算执行 > 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
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27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qingsuan),清算(qingsuan)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出现债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除了债权人同意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只有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如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履行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的义务,又不能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便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特别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的公司清算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有很大的不同,对法院在特别清算中权力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内地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宜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而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这是因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特别清算,法院只负责对清算程序是否启动、是否终止和终结进行审查,并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并不介入具体清算过程,对被清算公司是否"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并不了解,没有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的基础。在公司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是按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对被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清算组申请公司破产比较适宜。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清算程序需要转换为破产还债程序时,是由原来的清算组继续履行清算职责,还是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规定,特别清算中的清算组是不能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除破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