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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职责的是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47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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