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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条件
发表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390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caichan)称为破产财产(caicha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考试大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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