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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242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 市 申 请

      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

      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资料,须同时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

      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其他意见。

      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本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须由本所审查,经主管机关确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三章 集 中 交 易

      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出市代表参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

      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接受境外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方联为红色,卖方联为蓝色。

      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具备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信设施的条件下,接受b股的电话委托买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确认书。

      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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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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