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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业务存在的问题破产清算流程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57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qingsuan)程序后,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一般有参与破产清算(qingsuan)或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两项业务,目前办理上述清算审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清算审计委托不规范

    目前,有的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审计业务仍由破产企业委托,破产前后审计一竿子到底,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指定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或法院授权的清算组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清算结果或清算报表审计报告应直接对法院负责。若法院没有接管,清算组成立前的审计业务,一般可以由企业或董事会委托。

    二、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有关法规不够完善

    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它已有别于原有企业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因为,一个继续经营的企业和一个终止经营破产清算的单位,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方法、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些方面不再适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1997年专门出台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暂行规定》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

    1.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分类,具有经营核算特征,而缺少破产清算核算特征。如"为本企业负债抵押财产"、"为外企业担保财产"、"未抵押担保财产"等表述。

    2.负债类科目分类也应适应法定清偿项目的需要。如"应付工资"、"应付保险费用"、"应交税金"、"其他有抵押债务"、"其他无抵押债务"等科目应不再适用。

    3.清算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内容与会计科目所能收集与反映的内容繁简应当一致,与破产法规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应当明确,以防报表反映的随意性。此外,无论会计科目还是报表项目,力求用词准确,与破产企业性质相宜,如"资产"、"负债"应称为"财产"、"债务"。

    4.进入破产程序后,做出债务清偿方案前的实物财产要进行可变现价值评估,评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价差,实际变现后与评估价又可能出现价差,为有效监控,宜设"财产处理价差损益"科目详细反映。

    5.清算中可能有账外财产收回,也会有账内实物财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清算财产的重组损失、证据不力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败诉损失等,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反映这类损失形成原因、处理情况及责任追究索赔情况,以利"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执行。

    6.清算收入是否完整,有无流失是会计反映与控制及审计监督的重点。如"有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无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清算资产收回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及"其他财产变价收入"等宜单设科目汇集。

    上述第4、5、6条内容,《暂行规定》纳入"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反映过于笼统。如果单列收集,月末再汇入"清产损益"科目核算清算损益,则有利于会计控制和审计监督。

    三、应出台破产清算审计准则

    目前,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缺乏审计标准和执业程序规范,清算审计人员各行其是,无法避免随意性,难以保证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清算审计相关审计准则。在清算审计规范未出台前,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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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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