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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讲解破产清算组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34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fenpei)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fenpei)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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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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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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