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如何确定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麽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可见,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如何确定着手”,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犯罪是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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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对鲁学良等运输毒品案犯罪未遂相关问题的探讨
法院通过审理以后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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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要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只需考察犯罪行为人目的是否实现,若未实现,再根据是否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就可以区分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而既遂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是否全部符合为既遂的标准,这样在判断既遂与否时,考察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但在判断犯罪未遂还是中止时,考察的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体系上看,既遂、未遂与中止标准没有统一,破坏了体系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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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经济犯罪之犯罪既遂与未遂——以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模式为视角
摘 要: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定量的立法模式,并且,对于诸多经济犯罪,还根据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给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带来诸多争议。在承认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关于经济犯罪中所规定的量”是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量”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客观方面,而应当结合主客观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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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间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英文为“conduct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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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轮奸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与在轮奸中已得逞的共犯相提并论。关于轮奸共同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从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强奸罪的特征来看,笔者赞同后一种主张,在轮奸共同犯罪中,应根据共犯在轮奸中是否得逞来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 一、对参与轮奸的共犯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意义 在轮奸共同犯罪中划分既遂与未遂,在强奸罪的定罪上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在对各共犯的量刑上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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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构成本罪既遂。笔者以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宜解释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等两个行为组成,其既遂应以实施了复合行为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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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试论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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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摘要】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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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拐卖妇女儿童既遂与未遂
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均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如何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将被害人贩卖出去作为区分该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贩卖出去的是犯罪既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被害人贩卖出去的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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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抢劫既遂应以被害人财物失控为标准
移动说:以行为人移动被抢劫的财物作为标准。(3)控制说: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标准(4)失控说:以被害人失去对被抢财物的控制作为标准。(5)转移说:以行为人将所抢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作为标准。第一、二种观点以单纯的物理位置的变化为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占有过或移动过被抢财物作为劫取财物”的标准,跟相关法律概念不符。如果行为人刚将财物占有,被害人就反抗,并迅速夺回了财物,此情形难谓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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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对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既遂与继续的刑法思考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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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 ? 却是众说纷纭,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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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为牟利购买大量车票未售出也应认定犯罪既遂
售出的情形下,牟利的目的显然没有实现,正因如此,持未遂论者对自己的观点更增加了几分自信,认为目的未实现就应当是犯罪未得逞,以致影响了对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犯罪形态的正确认定。刑法理论上认为,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所讲的犯罪目的,不是指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之外的一种主观心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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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抢劫共犯结果即遂中是否存在犯罪预备
室内,持刀抢走宋某现金4000元及钻戒一枚。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共同犯罪,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故本案中六人应以抢劫罪即遂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提某、郭某三人构成抢劫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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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着手实行犯罪,有两个问题要正确把握:一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着手;二是正确把握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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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澳门与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的比较研究
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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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吗
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警告赖不要去报警,否则就杀死她全家。案发后,杨涛的认罪态度较好。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属于共同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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