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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判几年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学理上探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实务上主要研究行为人集资诈骗的路径、方法,以此辨析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并结合办案经历讨论律师办理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及策略。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诈骗方法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方式单一,后罪方式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不同,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咨询律师: 刘波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咨询律师: 刘波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份的诈欺手段。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数额规定
律师解答: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认定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
我省关于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的。该规定内容如下: 第八条规定, 个人进行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
咨询律师: 刘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许多重合之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 151 条第 1 款、第 4 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走私行为,从形式来说,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实质上来看,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来说,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对于国家没有禁止进出境的一般货物、物品来说,是破坏国家税收(主要是关税)秩序。从走私人的角度看,其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就是为了逃税。
咨询律师: 刘波
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伪报货物品名也存在将价格高的货物伪报成价格低的货物。例如北京首都机场海关1998年10月查获了第一起无线通信基站走私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瞒报是指少报通关货物种类,也即走私分子以实际申报的货物来掩藏要走私的货物。实际申报的货物并不是走私分子想要的,其目的货物是走私的货物。例如,广东黄埔海关曾经破获了一起以瞒报的手法走私汽车案,货主报关是“浮众石”。缉私队员打开集装箱的门。搬开挡在门口装满浮水石的编织袋,发现里面藏着奔驰、本田等小轿车,共30辆,案值1000余万元。
咨询律师: 刘波
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体要件
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同的还有走私文物罪,刑法仅规定了禁止出口,如果违反规定进口文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如果是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以走私论处的形式 (1)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a.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走私的故意,即缺乏偷逃关税款的故意,即使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不属走私行为。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过失造成的,应由海关依照海关行政法规作行政处理。在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利益为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时同类货物。对该类货物,国家分别不同情况免征进口税。临时减免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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