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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继去年城西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青海湖湟鱼)案3件4人之后,近日,该院又审结一起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扈某某、潘某某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另案)、扈某某,于2006年2月9日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非法捕捞湟鱼100斤。被告人潘某某以每斤1元的价格收购,在运往西宁途中被海北州渔政支队查扣。
咨询律师: 刘波
付捞兜、六把电筒。 随着铜仁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处,标志着铜仁市的渔政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渊源】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修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咨询律师: 刘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方式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长达11天18小时的关押,其行政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纯属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侵权诉讼并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龚某某盗窃作案2次,价值人民币1521元,其中每次均没有达到犯罪标准1000元,不能认定许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其赔偿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应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免责情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及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须规范
由于堵漏条款与一般条款都是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堵漏条款必须具备以下本质特征:(1)堵漏条款必须具备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前提,即违反国家规定。(2)堵漏条款指向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经营性质。(3)堵漏条款涉及的犯罪行为应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规范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必须把握该罪的最本质特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条有关倍比罚金制的规定失之严谨,给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罚金刑适用造成了困难。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和解释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31条和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关于规定如下: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解析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
纳入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此种行为必须是立法时尚未出现过的或者虽然出现过但尚不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具体的列举性规定,总共列举了四种,有许多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都未加列举,未加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不以犯罪论处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还需要结合其他情节一并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首要分子;(2)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屡教不改的;(3)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4)非法经营行为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5 )非法经营行为引起较大范围内市场秩序混乱的,等等。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具备了上严重情节,则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区别
发生两罪的牵连问题,易引起司法实践认定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本罪与走私罪的区别不在于非法买卖的物品是否走私物品,而在于侵害的是什么客体。在国内市场上倒卖走私物品的,如果属于其他条文明文规定的物品,其行为涉及的问题则属于走私罪与该罪的牵连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物品,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的公款变成了其私有财产,应该认定为一种贪污行为,但由于该国有企业经理和私营私主确实通过了一定的经营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而非假借经营行为或根据不存在经营行为,是通过“走帐”方式截留利润,因此该案只能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这也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分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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