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坚决摒弃刑讯逼供这一“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害人不浅,“毒树”的土壤理应清除,“毒果”理应坚决销毁。 近现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尖锐地指出,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被屈打成招为罪犯。”一个人从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到最后判刑,中间要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而刑讯逼供自然成为了冤案的源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要终止刑讯逼供先完善侦讯监督
刑法还专门设有刑讯逼供罪。由此而看,本就不合法的取证方式,最高检察院是否有必要重读一遍法律文件来终止刑讯逼供?姑且不去猜测是谁忘记了法律,就说“透露”出的这一消息本身,为何刑讯逼供取证不合法只限于死刑案件的范畴? 按照法律和常理而论,但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论在何种案件中,均不可作为合法证据呈堂。程序不正义,结果将有失公信,在法律领域尤为如此。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种类之完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虽然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探讨如何完善的问题。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之立法规定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和幅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种类之完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划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383条贪污罪的划定处罚。该划定虽然为执法构造正确打击此类犯法提供了范例性尺度,但是我们以为仍然存在许多的题目。本文偏重阐发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探究怎样完满的题目。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之立规则定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划定的适用于具体犯法的刑法种类和幅度。它是执法构造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执法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平性的基本保证。
咨询律师:
胡骅

[渎职罪]
徇私枉法案立案标准中强制措施的采取
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类案件的准确定性,致使打击和监督不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孙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并无打架的故意,而且希望斗殴不要发生。3、不问原因,挑起打架并先动手的是歌厅经理叫的人这一方,并且使用了刀具,高某等—人为了保护自己和本方的安全,迫不得已实施还击,这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假设歌厅这一方不进包间对高、孙等人进行殴打,高某、孙某仍将继续唱歌,打架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打架的起因在于歌厅一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洪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左手臂、左三角肌处及左锁骨处。洪某见势不妙,从小门躲入厅堂,万某从厨房退出,又闯入厅堂,继续追打洪某。此时,洪某抓起一竹扫帚抵挡,并打中万某的脸部,致万某的脸部受伤。万放下铁棍,抢住洪的扫把。洪随手捡起铁棍朝万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腊月初9日下午3时离开人世。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定性存有三种不同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几年来,作者处理几起轻伤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解决,下面结合处理过的两个案例来共同探讨一下处理轻伤害案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案例1 2007年3月28日,程某某(69岁)与刘某某(61岁)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人系妯娌关系,两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程某某胸11椎体上缘轻度压缩骨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误将检查当抢劫 重伤民警怎担责
中一刀,刘金生在抢夺小刀时手指受伤。后二人将邬杰制服。经法医鉴定,孙才云左腹部有长2.5厘米的伤口一处,肠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刘金生右手拇指皮肤被割伤,属轻伤。案发后,邬杰的认罪态度好。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邬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宣判无罪案
去陈宏宇家行凶报复。陈玉远站在汽车翼子板上,手握菜刀,杀气腾腾。当车行至医院门前篮球场时,与执行公务回来的张宏凯相遇,张宏凯示意停车。车还未停稳,陈玉远、张凯即跳下车扑向张宏凯。张宏凯斥问:“你们今天想干什么?”陈说:“我们算帐!”挥刀向张宏凯砍来。张宏凯用枪对着陈玉远说:“你们这样做是没有好处的!”陈拍着胸脯说:“朝这打,我是打不死的”,举刀向张宏凯逼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至此,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邓玉娇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基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农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入报道。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评判邓玉娇案件中邓、黄二人的行为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也象笑话中的小偷那样将涉嫌犯罪的行为分解为若干环节,并截取其中某个环节来强词夺理地为人脱罪,那就不只是可笑了。具体到邓玉娇案件中,将邓贵大、黄德志两个大男人进入“有特色”的娱乐场所、向弱女子邓玉娇“炫耀钞票”、并多次“推倒邓玉娇”的行为解释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邓玉娇案件”中公民上书最高院有何不妥
自由的解释就是理应获取的却被他人赋予着,是否邓玉娇们应该获取更大的自由,例如,刑法上的无罪和心理上的无罪感。而上书行为所昭示的,是公民个人对国家司法的公正祈求,而不是力求干预司法,对于公民的上书愿望,当司法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时,限制上书就是法治的灾难。而当案件符合了民意的期望,上书了最高法又有何不妥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前,未成年犯罪呈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整体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热点问题之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被盗物,又因为盗窃罪属结果犯,故被告人谭某属于未完成犯罪,构成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谭某将被盗物从仓库中扛走并扔出仓库的围墙外,这时其已能实际控制被盗物,同时亦造成财产所有人对之失去了控制,属已完成犯罪,构成盗窃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谈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
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 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犯罪行为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并据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这就出现了如何看待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抢劫罪的停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非法占有财物的为抢劫罪既遂;未非法占有财物的,即使已将被害人杀伤或杀死,也都是抢劫罪未遂。主要理由是:抢劫罪虽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其主要客体是财产关系,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也是夺取财物,而侵犯人身只是取得财产的犯罪手段。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杨某、徐某骑摩托车进入停车场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吴某发现,并受到吴某拦截。杨某、徐某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头对吴某实施殴打,杨某挣脱吴的抓捕后逃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8月窜入被害人陈某家院内盗窃白马一匹,刚出院墙25米时,陈某发现马匹丢失,遂打一声呼哨,白马立即挣脱郑某跑回陈某家院内。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的既未遂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谈自已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 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度正确判断不仅关乎微观点定罪量刑正确否,而且关系到刑法应当具有的正义价值能否实现、刑事法治的状态能否造就得根本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