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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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解读偷税罪
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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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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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转化为行贿罪的认定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从形式上看,行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这些行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 行贿罪是目的犯,即行贿是为了实现行贿人的一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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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认定企业单位行贿罪的三个问题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为惩治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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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和业务管理,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生。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就应当认定单位放纵、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主观上符合单位行贿的间接故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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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如何认定行贿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的内容就回答了你如何认定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是谁这两个问题了。 对于行贿罪如何判处的问题,也即行贿罪的量刑: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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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自己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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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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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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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也应当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是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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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向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能否构成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理论界曾产生过较大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对于行贿罪的对象能否是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理论中论及较少。笔者认为,对于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本身已无职可渎,应该不能成为行贿罪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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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拨款80万为个人升迁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行贿罪
拨款80万为个人升迁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行贿罪? 案情:李某在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于上级班子换届之际为谋取一副厅级职位,安排县财政局给县委办公室增拨80万元经费,用于他本人竞争职位的“打点”。县财政局按指示,先批付县委办公室经费50万元。其后,财政局又在李某晋升上级党委班子成员(副厅)之后,按县委办公室主任的请求,将差额30万元打进县委办公室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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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在司法法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情况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形成了主要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行贿罪,如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认为亦可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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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构成行贿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贿人意图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被勒索被动地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如果获取的是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处,只有行为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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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判刑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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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判刑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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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触犯行贿罪会如何判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和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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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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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解析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见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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