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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立法完善之设想
摘 要:如何修改受贿罪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文章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此,对受贿案件在收集证据上易发生的疏漏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收集客观要件证据时的疏漏及对策 办案实践中,在收集客观要件上的证据时最容易出现两种疏漏: 一是证据收集不全。主要表现在证明客观要件的某一方面欠缺证据。如:虽然有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或虽有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证据,又欠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等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浅论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
论文关键词 :受贿罪 主观要素 超过要素 论文摘要: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中的不可收买性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可收买性,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交换并不限于财物,还有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性利益,包括性贿赂在内。为了打击贿赂犯罪,应引入法益的概念,明确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扩大受贿罪的内容,增加受贿的方式,改变计赃论罪的传统做法,建立一种融经济数额和基于对职务行为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处罚体系。 关键词:受贿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联系,才可以称之为职务犯罪。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当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担负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担负的职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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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此种规定,近年来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索取型受贿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索贿行为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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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凭证,因此,李某构成受贿罪。但是,本案的10万元债权因行贿人没有兑现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受的借条,是一种具有确定数额、债务人明确的债权凭证,李某占有了该借条,就拥有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该借条是一种代表一定金额的财产性利益,李某收到借条就意味着收到了贿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
  贿赂,作为一种超越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且为迅速蔓延的社会现象,表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中,是受贿罪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单纯受贿行为之定性
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的约定,那么要认定张某行为为受贿,于法无据,对其错误行为只能按党纪政纪处理。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单纯受贿行为如何定性?所谓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当时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仅因其特殊身份关系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虽然并不是最新出现的一种受贿罪的特殊形式,但这种犯罪由于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既为他人谋利又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谋利人与收财人相脱离,受贿故意更难以认定,受贿手段更隐蔽,日益成为当前犯罪分子采用较为普遍的受贿方式。两高”《意见》针对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院”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司法机关在受贿个案的处理中遇到不少适用难题。笔者择其中两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期统一认识、明确界限。    一、关于收受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的犯罪认定问题    收受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已成为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新的形式,对此,司法解释也将其纳入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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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大概有六种类型;在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主张,主要有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文章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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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之我见
[论文提要]受贿罪客体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受贿罪客体理论的分析,指出受贿罪的客体既不是复合客体也不是选择性客体,应具有单一性。受贿罪的客体是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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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问题探讨
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贿赂的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殊性:一是被告人丁某并没有直接收受他人财物;二是被告人丁某要求人王某所免除的并不是自己本人的债务,而是张某的债务;三是被告人丁某与张某之间的特定关系因张某下落不明得不到印证。  根据《刑法》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因而在本案中首要的问题是:免除第三人债务能否成为受贿的对象?如果这一前提成立,其次的追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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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将同读职罪中的20多种故意犯罪都会产生法条竞合的关系(读职罪一章中共包括33个罪名,7个过失犯罪除外)。当出现竞合关系后对受贿人的行为是定数罪还是一罪,如定一罪是定受贿罪还是在读职罪中择定罪名?这是新刑法生效后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的新课题。由于该问题势将带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
咨询律师: 胡骅
  修订刑法在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解释,这一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情况。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则认为这是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即间接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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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适用的实务研究
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主题词:受贿罪 构成要件 司法适用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如何理解这一要件,是准确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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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
引发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和相关对策。 关键词:受贿罪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财物   非财产性利益 abstract:for a long time, we all take bribe offense unique behavior object to the -“ wealth and properties” conduct and actions.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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