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刑法
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贪污贿赂罪]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公害,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不有效加以遏制,必将影响党群关系,影响党的形象及政府的威信,甚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后果可谓不堪设想。在现行刑法中,我国确实对这一“顽症”痛下“猛药”,其法定最高刑更是直极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与财产进行“双剥脱”,以图腐败分子能放弃犯罪念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外刑法关于受贿罪立法概要之比较 在受贿罪的立法上,中外刑法在受贿罪的罪名设置、贿赂的内容及法定刑的配置上着较大差异,评介如下: (一)受贿罪罪名设置之比较 在受贿罪罪名的设置上,中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罪(第385条)和单位受贿罪(第387条)两种类型的受贿罪,而未作进一步地细化、分类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内容提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司法实践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受贿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历来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注、探讨的热点、焦点。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梳理,进而提出应将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规定从受贿罪罪状中予以删除的观点,盼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研究有所裨益。 一、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体例巡礼 对受贿罪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 一种是无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地位促成且收受了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这一种立法体例只为俄罗斯、新加坡、巴基斯坦、蒙古、印度等少数国家所采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因此认真研究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对于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与受贿罪认定有关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受贿罪分为索取型与收受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浅析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摘要: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争论;另一个就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的争论。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评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且能够成为受贿的实行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 既遂 未遂 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浅析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之后,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又对受贿罪主体有所扩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区分、分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无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间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 参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 对此,学术界有学者表示了赞同,并对此观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 参见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2007年第14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笔者认为,索贿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某一犯罪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
咨询律师: 胡骅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项规定即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通常是联系在一起,两者合二为一,就是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故意。因此,受贿人主观上的两种故意一般都是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在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在后。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行为人的两种故意有顺序的前后限制。实际上,只要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体现了一种权钱交易意图,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主观上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第四,事后受贿以受贿罪论处,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实践中,受贿行为多种多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
要: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