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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贪污贿赂罪]
论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
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 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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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受贿案中“出资证明书”数额认定
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此出资证明书是否属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属则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当属受贿罪的受贿财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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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可否构成立功
人检举揭发他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应当以自首论”。 再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构成立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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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索取型受贿罪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对于索取型受贿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索贿行为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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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试论受贿罪主体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1979年刑法第185条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比较,它将受贿罪的主体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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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1]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影响着该罪的正确定罪与量刑。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却观点不一,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受贿罪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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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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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后将财物捐献是否构成受贿罪
受贿后将财物捐献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 1999年2月至2002年4月,李某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余元。2002年5月,李某以私人名义将所收受的27万余元钱物分别捐献给希望工程和敬老院。2002年11月案发后,李某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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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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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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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本案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
本案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 一、案情 2005年下半年,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个体老板汪玉强等人出资在广西资源县两水乡土江岭进行多金属矿探矿,他们商定由被告人廖荣金组织有关资料并负责办理该矿探矿权的权证,被告人廖荣金为此提供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后通过自己在区国土资源厅的同学、校友关系,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探矿权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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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优惠购物不构成受贿罪
优惠购物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的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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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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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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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受贿罪
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根据“两高”《解答》:“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权与职务是紧密联系的。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都相应地拥有从事一定公务行为、处理某种公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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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受贿罪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索贿不是独立罪名。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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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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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定义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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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鸽,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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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李士勤、张永鸿伪证一案一审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士勤,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永鸿,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勤、张永鸿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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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