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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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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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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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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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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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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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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认定
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 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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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与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区别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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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准确地追诉、惩治犯罪,使刑事案件得到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司法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而伪证行为,无论是陷害他人,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还是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都必然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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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伪证罪的几点认识
及其目的进行适当扩大,完善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是不无裨益的。 一、对“伪证”的界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所谓“虚伪”的认识。国内外刑法理论对此有三种观点: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客观说认为,只有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才是虚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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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对合性犯罪中的伪证主体 对合性犯罪是指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的犯罪。贿赂犯罪即是典型的对合性犯罪。这种犯罪形式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无论哪一方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其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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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论证人的适格性和强制作证义务(下)
关于证人作证的义务与责任 (一)及时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由立法上所规定的证人适格性所决定的。大凡各国法律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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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律师伪证罪应该取消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的罪名就是“律师伪证罪”。 它无疑增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以至于律师常常在刑事案件中总是小心谨慎,不敢大胆发表自己言论;有的律师干脆就不办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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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选择犯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
走私毒品罪,只是运输毒品就定运输毒品罪,但行为人若既走私又贩卖还制造了毒品,就应该定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选择犯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但学者们却很少论及。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对有关选择犯的下列两个问题产生了兴趣:第一,选择犯的犯罪构成数量问题,即一个选择犯规定的到底是一个犯罪构成还是几个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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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如何认定涉及“本犯”的教唆妨害司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以下均简称本犯”)教唆他人为自己的刑事案件作伪证、毁灭证据、藏匿自己、窝藏赃物,能否构成伪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或者窝藏赃物罪的教唆犯?反过来,他人教唆本犯自己毁灭证据、藏匿自己、窝藏赃物,他人的教唆行为具有可罚性吗?——这是当前司法部门在处理妨碍司法罪时遇到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必须从刑法理论上的期待可能性与共犯的处罚根据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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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民诉伪证行为能否提升为刑事处罚
人和代理人伪证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从法条的内容看,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只能适用刑事诉讼,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虽然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但仅指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并未规定具体实施伪证、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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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有争议。在刑法理论界,有的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建议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罪”或者“伪造民事证据罪”。 笔者认为,将“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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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中“虚假证明”的含义
【摘要】关于伪证罪中虚假证明”的含义,国外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我国刑法理论在不明真相”情况下,习惯性地和稀泥地提出所谓主客观相统一说,其实,别人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在定罪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在证人按照记忆陈述,以及虽违反记忆但自以为是真实时,即便不符合客观真实,证人也因欠缺作伪证的实质的故意,而不成立伪证罪;在证人违反记忆陈述,但符合客观真实时,从实质的违法性论看,欠缺伪证罪的客观不法,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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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伪证罪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新刑法对伪证罪作了重大修改,但即是如此,学者对伪证罪的一些问题仍颇有非议。对此,本文中笔者试图对伪证罪的主体等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浅的阐述。 关 键 字 伪证行为 记录人 虚假 伪证罪是一种古老的罪名,据学者考察,在古巴比伦就有关于伪证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历朝律今中也均重视对于伪证罪的立法惩治,尤以《唐律》中规定最为祥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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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 概念 特征 认定 处罚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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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司法实践中伪证罪的若干问题
如何确定伪证罪,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情况下,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对伪证罪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 一、案例及疑难问题。犯罪嫌疑人甲是一个国有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权将9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甲辩称其将9000元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副经理、司机及其本人三人中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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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