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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本案索要10万元为单位“引进资金”,是否构成贪污罪? [案情]:被告人高某,系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受指派到该县新公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办理龙华公司与县交通局合资成立的“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经省工商局核准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因龙华公司的资金未到位,县政府要求工商部门启动注销该公司的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私发奖金是否构成贪污罪? 案情:周某系省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某市分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函大)主任,农函大系国家事业法人单位,编制三人,法人代表为周某,会计吴某、出纳陈某。会计吴某、出纳陈某等人工作时间聊天时向周某提议以发奖金的形式分点单位的钱。此提议经周某同意后,2005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周某、吴某、陈某三人通过虚开发票、虚报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指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目前刑事理论存在身份论还是职能论两种观点,特别是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认识不一致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怎样的行为是贪污罪
怎样的行为是贪污罪? 村支书挪用了移民款4千元,是贪污罪吗?如何判刑? 答: 关于怎样算贪污的问题,在贪污罪的司法解释中有类似你诉说的情况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论文摘要:文章从理论到实践探讨了贪污罪主体的演变过程,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村民小组长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所有权的进一步社会化,对贪污犯罪的主体、对象等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引起很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再谈贪污罪的未遂
对贪污罪未遂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解释也避而不谈,可谓悬而未决。日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再次遇到这一问题,故而旧话重提。 关于贪污罪既、未遂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贪污罪无未遂。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贪污罪是根据实际取得公共财物的多少来处罚的,无实得额就无处罚依据,即“实得说”或称“否定说”。二是贪污罪有未遂,但须数额巨大,才能定罪处罚,暂称为“折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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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数额既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是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既遂状态下的贪污罪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非法控制的财物数额来认定;倘若犯罪中止或未遂,则按行为人犯罪时意欲得到的数额来认定。以上是我们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的一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提出要将某部分赃款从贪污总额中扣除。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司法也不统一,笔者在此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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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指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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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但从构成贪污罪的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来看,两者之间的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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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贪污未遂是贪污罪的未完成形态。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这一点在理论上争议不大。实践中,处罚贪污未遂的案例也不少见。但关于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部门。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我想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争议颇多,可谓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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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 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芳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芳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芳菲已经把钱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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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微
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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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罪在犯罪对象上向更加隐蔽化的方向发展,对于贪污对象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1.应收款(债权)能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属民法上的请求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故债权不应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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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罪” 单独作为一章规定在分则中,共有12个罪名。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下简称“三罪”)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已经10个年头,但对这“三罪”的理解和适用,仍是争论不休,很不一致。本文拟就这“三罪”的众多问题中的主体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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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谈贪污罪的哲学思考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 哲学 人性 论文摘要:“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在我国,随着在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目的社会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而由经济利益所驱动的贪污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趋于严重。“世上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故从哲学的高度与层面上来探究贪污犯罪活动,显得很有必要。 1 人性思考 性善论。这种对于人性的观点持有者如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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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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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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