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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务侵占罪,则破坏了刑法协调性,不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无论司法实务工作者还是刑法理论工作者,都应当敢于面对这一立法现实,改变传统的认定贪污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思维模式。 二、拓宽对贪污罪中几种特殊性的犯罪对象的法律认识1997年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罪对象的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最高人民法院倡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一些量刑指导规则(量刑指南、量刑指导意见),从笔者收集到量刑指导意见看,贪污受贿不满6万元的,基准刑一般在5-6年之间。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7日通过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第154条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本文从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法理分析研究与界定。 关键词:挪用公款 贪污 转化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文章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法第394 条的立法本意,认为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惩治可以刑法第394 条为依据作贪污罪处理。 「关键词」单纯受贿行为,公务活动,贪污罪 贿赂犯罪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动摇社会根基。惩治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锋芒之所指,亦是我国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
咨询律师: 胡骅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新罪名。从法条文义角度看,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有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贪污罪,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概括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两罪的区别?下面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新罪名的分析认定要领。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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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试论贪污罪主体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进程中,社会冲突的增加导致犯罪事件不断增多,贪污犯罪危害尤其严重。贪污罪主体,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及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且不同身份主体共同犯罪定罪应区别对待。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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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否则不成立贪污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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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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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向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将从重处罚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案件1414件、1744人,审结1273件、1580人。各地法院将加大力度审理涉及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案件,对于向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将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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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用手机传播淫秽信息构成犯罪的处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八种情形中前五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五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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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规: 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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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罪的量刑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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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上传视频被点击超万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24岁的陆某在广东普宁开办了一家小手机店,平日遵纪守法,依靠诚实劳动来供养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但是,在一个官司中,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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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心痒手痒,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纪律在不断上升,网民为了一时的快活,传播淫秽视频, 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反响,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呢。明星“艳照门”成为热门话题,这一案件对一些心痒手痒的网民,颇有警示作用。 建个宽频网 成人电影免费看 温某,现年23岁,平阳水头人,学过电脑技术后待业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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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个案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罪
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新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红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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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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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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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用手机发送黄色短信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对此曾联合出台过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八种情形,将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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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利用腾讯QQ群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探讨
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文仅以腾讯qq群为研究对象,研讨传播淫秽物品罪之构成。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定罪的主要依据。然,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群来实施此发犯罪的行为,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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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网络淫秽物品罪浅析
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网络实施此行为的犯罪,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此种犯罪有着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毫无疑问,网上淫秽信息的传播者是本罪主体,但是网络服务商和信息管理员(如bbs的版主、qq群管理员等)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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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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