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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合法条件,而不是利用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否合理?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有无特别含义?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等等。下面我想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受贿罪具有侵犯或涉及财产的特性,设计了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的构成
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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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同时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之一,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的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优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贪污共同犯罪危害更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反映,这一特殊身份表明依照这一身份条 件可以取得特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因这一身份条件而产生的特殊义务。非国家工作人员没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利,也就不能担负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承受的特殊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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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中的几个问题
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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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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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国有财产; (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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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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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不动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有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对此行为当如何定性,换言之,房屋等不动产能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目前仍无定论,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此外,在未办理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践中也不无疑问。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谈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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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浅谈贪污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贪污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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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试论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贪污罪与错款、错帐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多发生因业务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帐现象。错款、错帐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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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法定刑研究
「英文标题」legal sentence of corruption crime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翟长玺(1975-),男,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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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 转化 客观条件 1997 年刑法修改前,单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认为是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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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容有所调整,但贪污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还是保留了下来。公正客观地说,对贪污罪进行独立的规定,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刑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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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略论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传统的刑法理论把它列为侵犯财产罪类型(本文暂且把它当作侵犯财产罪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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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公肥私型犯罪;但从法定刑设置看,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悬殊。因此,透过两罪在现象上的相似性,准确界定其本质区别所在,并由此进一步探讨近似犯罪的区分原则及一般认定方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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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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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怎样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限于上述几种“公共财产”和“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那么,贪污罪的对象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熊选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固然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但我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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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匿资产,之后以其个人名义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如果行为人将该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享有,因其主观目的是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不宜认定为贪污罪。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占为己有,而应作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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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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